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。"动议者,行动的提议也"。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,它们必须是具体、明确、可操作的行动建议。先动议后讨论,无动议不讨论。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"主持人"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,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,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。(主持人若要发言,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,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。)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,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。先举手者优先,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,优先于已发过言者。同时,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,以保持平衡。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,然后说明理由。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。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,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。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);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(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)。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。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,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。(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。)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,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。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、不得质疑他人动机、习惯或偏好,辩论应就事论事,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。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。即:只能等到约定的发言次数都已用尽,或者虽然没有用尽,但没人再要求发言,或者一个议题约定的总辩论时间用尽,才能由主持人发起表决。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 (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)动议的通过要求"赞成方"的票数严格多于"反对方"的票数(平局即没通过)。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。